(2016)浙0327执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化文与夏克俭、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文,夏克俭,朱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刘化文,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夏克俭,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朱昌光,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化文与被执行人夏克俭、朱昌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夏克俭、朱昌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夏克俭、朱昌光缴纳执行款75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昌光庭外调解,已达成调解意见,并达到诉讼目的,被执行人朱昌光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化文本金375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朱昌光的剩余责任,剩余37500元由被执行人夏克俭负责偿还。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克俭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夏克俭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克俭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夏克俭、朱昌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伯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