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作彤与李连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作彤,李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尹作彤,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连生,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原告尹作彤与被告李连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