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