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蒋世恒与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恒,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蒋世恒。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蒋世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查询被执行人包头市中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我院已按要求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执字第11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