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与施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施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8-2号。主要负责人:陆燕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元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施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与被告施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31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