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耀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99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耀全,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耀全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粤0606刑初16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耀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罗耀全搭乘王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E×××××银色丰田小汽车从佛山市高明区前往清远市向一名男子购买了毒品”K粉”。事后,二人驾驶上述车辆返程途径佛山市三水区肇花高速北江东站S269省道大塘往肇花高速匝道时被抓获。民警在罗耀全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K粉”(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重0.64克),在粤E×××××汽车副驾驶位地面上搜出两包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重1997.89克)。在其中一个透明密封胶袋上提取的指纹与罗耀全的右手拇指指纹捺印样本相同一。综上所述,被告人罗耀全运输毒品氯胺酮共1998.53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罗耀全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经过及扣押、处理、移交清单,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耀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涉案毒品氯胺酮1998.53克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罗耀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氯胺酮1998.53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上诉人罗耀全上诉提出:(1)他去清远向王某的朋友购买的毒品”K粉”是用于个人吸食的,没有流入市场,且毒品纯度极低,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耀全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罗耀全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罗耀全的行为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罗耀全稳定供认他乘坐王某的小汽车到清远购买6万元毒品”K粉”,然后将毒品运回佛山市高明区,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起获他所购买的毒品;证人王某称罗耀全租用他的小汽车到清远,罗耀全提着红色胶袋下车30分钟后返回车上,然后他们开车回佛山市高明区,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车上起获了红色胶袋内的毒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证实公安人员抓获上诉人罗耀全时,在罗乘坐的小汽车内起获两包毒品氯胺酮,且毒品外包装上有罗的指纹。综上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罗耀全到清远购买毒品后运回佛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关于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罗耀全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数量及认罪态度,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罗耀全提出的上诉意见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耀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罗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氯胺酮应予没收,并销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李寿桥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明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