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04。法定代表人马春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写字楼5层B段。负责人陈中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利审 判 员 许广恒人民陪审员 王 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