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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991张少云与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云,张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9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少云。委托代理人江顺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利平。张少云与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利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少云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张利平负担。权利人张少云以张利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利平支付14087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140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平名下的机动车辆;仅冻结到其银行存款197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平(共有权人陈丽)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XX号X幢XX室(所有权证号:00133262,建筑面积:85.14㎡)、XX幢XX室(所有权证号:00133376,建筑面积:99.23㎡)房屋及相应土地(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上述房屋因涉及案外人且存在较大数额抵押,本院暂未处置;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张利平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月浜X村XX幢XX室(所有权证号:00218153,建筑面积:436.45㎡)房屋、车库(建筑面积:44.3㎡)及相应土地,因存在较大数额抵押,且抵押权人起诉的案件正在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等候抵押权人启动处置程序后再参与分配;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利平(共有人陈丽)名下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城仕公寓XX幢XXX室(所有权证号:00341472、00341473,建筑面积:71.62㎡)房屋及相应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06C24032,使用权面积:5.59㎡),该房屋经本院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流拍价77888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少云对被执行人张利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部分银行存款、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查封的暂未处置的不动产、流拍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