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5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王玉环、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王玉环,李强,李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585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被告王玉环。被告李强。被告李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王玉环、李强、李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郑兴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