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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691号原告:谢某甲,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化县。被告:向某某,男,1956年3月4日出生,住溆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住所地:溆浦县水利局综合楼3楼。负责人:陆文华,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申请,以自己伤情发生变化,已入院进行治疗为由,请求本院对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谢某甲因同一交通事故再次住院治疗,其损失目前尚不能确定。而且同一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谢某乙)目前并没有书面表示放弃权利,有可能起诉。故对原告谢某甲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