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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894号

苑景斌与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苑景斌,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苑景斌,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符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景斌与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景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宁银华

代理

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程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