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894号
原告:苑景斌,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宋建玮,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符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松九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孙凌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景斌与被告吉林市伊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天宝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景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宁银华
代理
审判员 赵莉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程洪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