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大平与胡建波、陈艳萍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平,胡建波,陈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胡建波,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艳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胡大平与胡建波、陈艳萍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