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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大平与胡建波、陈艳萍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平,胡建波,陈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胡建波,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艳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胡大平与胡建波、陈艳萍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