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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家岳诉北京康美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岳,北京康美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693号原告:谢家岳。被告:北京康美雀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谢家岳与被告北京康美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