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破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破字第8-6号申请人: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10月20日,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管理人执行完毕,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方新平审判员 蒋 明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风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