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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史永生、史阿敏、邢海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史永生,史阿敏,邢海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65号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秀峰,经理。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被告:史永生,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史阿敏,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邢海如,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永生、史阿敏、邢海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