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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4043号原告:李×1,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李×2,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及被告李×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继承人周×1名下小客车一辆(×××)归原告继承所有;二、判令被继承人周×1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归原告继承;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周×1系原告母亲,被告系原告父亲。周×1生于1960年4月9日,于2015年3月13日因病去世,周×1一生只生育原告一子。原告外公周×2和外婆张×系夫妻关系,周×1系其女儿。周×2和张×分别于1991年12月和1986年3月去世。另外,周×1与李×2于1980年2月结婚,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造成感情破裂,于1992年2月17日离婚。周×1去世后,原告和被告共同料理后事,被继承人周×1遗体于2015年3月15日火化。原告在事后得知原告母亲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银行卡若干。后原告去银行取款和去车管所查询,均被告知需要经过司法途径确认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2辩称:没有意见。原告诉求的车的事我同意。经审理查明:李×1系李×2之子。李×1之母周×1与李×2于1980年2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即李×1。1992年2月17日,周×1与李×2经法院调解离婚,李×1由李×2抚养。2015年3月13日,周×1去世。另查一,周×1的父亲周×2于1991年12月去世,其母张×于1986年3月去世。另查二,周×1名下有一辆凯宴小客车,该车购买于2015年12月2日,车牌号为×××。另查三,周×1名下有银行存折三本及银行卡四张,存折账号为×××的账户内截至2016年8月30日结余金额为0元;账号为×××的账户内截至2015年3月21日结余金额为0.05元;账号为×××的账户内截至2015年9月21日结余金额为269.87元。四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在审理中,李×1提出其母周×1与李×2离婚后未再婚,其母仅有自己一个孩子。李×1提出其母于2008年或2009年购买了一辆夏利牌汽车,现在的汽车是谁出资购买的不清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存折、银行卡、证明、(1991)昌法婚字第×××号案件卷宗材料、车辆信息查询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周×1去世后,李×1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周×1的遗产,现根据李×1提供的证据显示,周×1名下银行存折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应作为遗产由李×1继承,故本院对李×1要求继承其母的上述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虽然车牌号为×××的汽车登记在周×1名下,但李×1未向本院提供该车辆系其母周×1出资购买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周×1名下三本存折(账号分别为:×××、×××、×××)及四张银行卡(卡号分别为×××、×××、×××、×××)内结余的本金及利息由原告李×1继承,归原告李×1所有。二、驳回原告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