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小平、葛孝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平,葛孝孙,余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78号申请执行人蔡小平,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葛孝孙,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余建水,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小平与被执行人葛孝孙、余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小平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葛孝孙偿付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执行人余建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葛孝孙、余建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葛孝孙、余建水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余建水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汀田镇南湖村的房产(证号:xx),已被本院查封;3、被执行人葛孝孙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4、两被执行人在浙江省范围内无车辆登记。2016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葛孝孙、余建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蔡小平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建水名下房产系其农村唯一住房,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暂不处置,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