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民政局与阮庆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民政局,阮庆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656号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民政局,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李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庆革,男,1974年7月4日出生,现住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民政局与被告阮庆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民政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阮庆革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帐号×××的58871元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民政局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民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阮庆革帐号×××的58871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17年10月20日。案件申请费608.71元,由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民政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爱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