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226号原告: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肖晓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平,法务部主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戴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军、唐南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采纳。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其诉请,并请求退回相应诉讼费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化市安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诉讼费86300元,其余部分86275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