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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单县东大医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县东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821号申请人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单县舜师路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49518575-5。法定代表人李志卫,局长。被执行人单县东大医院。地址单县舜师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姜健,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