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9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方超与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敬辉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X,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045号申请执行人方X,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25964704。法定代表人郑XX。被执行人郑XX,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郑XX应对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