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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景、李景枝、李井春、李景荣与被执行人张全侵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景,李景枝,李井春,李景荣,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景,女,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景枝,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井春,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景荣,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全,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小景、李景枝、李井春、李景荣申请执行张全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