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延寿县家多福超市与张文琴、赵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寿县家多福超市,张文琴,赵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3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寿县家多福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道南。负责人:王暑晶,延寿县家多福超市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上诉人延寿县家多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张文琴、赵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延寿县家多福超市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延寿县家多福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寿县家多福超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延寿县家多福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滨影代理审判员 闫建筑代理审判员 辛吉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长科刘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