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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国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国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68号罪犯邓国华,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清城法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国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邓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国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84.2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