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立平与王成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平,王成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770号原告张立平。被告王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诉被告王成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