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651号被执行人崔某,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崔某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因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包 新 月审判员 徐 立 新审判员 张 有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