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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迪生、李光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迪生,李光丰,苏幼芝,叶全联,薛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叶迪生,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陈督,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光丰,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苏幼芝,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叶全联,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小飞,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叶迪生与被执行人李光丰、苏幼芝、叶全联、薛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执民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光丰、苏幼芝、叶全联、薛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叶迪生借款本金200万元、逾期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农行、工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述金融机构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经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叶全联名下有五处住房,分别坐落于莘塍镇东街二期B幢南至北第18间和瑞安市莘塍镇东街二期B6幢3单元402室(产权证号:00026587、00026591,上述两处房产最高额400万元抵押于中国银行,本院于(2016)浙0381执20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司法处置中)、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季村镇府路494号房产(产权证号:00××66)、坐落于瑞安市莘塍和平村(产权证号:00032548,最高额80万元抵押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玉海街2幢3单元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71395,最高额100万元抵押于深圳发展银行,本院于(2016)浙0381执68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司法处置中),被执行人李光丰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0040015,最高额430万元抵押于深圳发展银行),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均予以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询瑞安市车管所,被执行人李光丰名下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抵押中国银行温州南城支行)、被执行人苏幼芝名下有一辆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浙C×××××),被执行人薛小飞名下有一辆骐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浙C×××××),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相关抵押财产正在司法处置中,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13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