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旦真甲么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旦真甲么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76号罪犯旦真甲么措,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旦真甲么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旦真甲么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旦真甲么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旦真甲么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旦真甲么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1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