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与仇季伏、姚善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仇季伏,姚善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550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集镇。法定代表人:高仲民,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季伏(又名仇继伏)。被告:姚善云。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仇季伏、姚善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