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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长久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长久,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60号申请执行人聂长久,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平,董事长。聂长久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聂长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聂长久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93180.93元(其中货款87260元、利息3688.9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