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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浩民与丁中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浩民,丁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孙浩民。被执行人:丁中美。申请执行人孙浩民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丁中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中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中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纪网审判员  姚安和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