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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冠一颜料有限公司与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冠一颜料有限公司,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民初1390号原告湖南冠一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宝峰街道办事处黄泥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6780270122。法定代表人张大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章明,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方石坪镇龙神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9183666-9。法定代表人杨继太,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南冠一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一公司)与被告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荣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专门从事氧化铁系列颜料生产与销售业务。2015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氧化铁红颜料25吨,共计货款14.5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到庭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证据,1、被告2015年6月11日给原告出具的货款欠条原件,该欠条内容为:“荣泰公司欠冠一公司25吨货款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开具发票号:01390963#01390964#),荣泰公司,2015.6.11。经办人:何曼”。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2、增值税发票记账联两份(复印件),该两份发票号码与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登记的发票号码一致,购货单位为被告,销货单位为原告,加税金额为14.5万元。由于被告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为:2015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销氧化铁红颜料25吨,共计货款14.5万元整,被告收到货物后,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了颜料,原告在供货后又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在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原告的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冠一颜料有限公司货款1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湖南荣泰高新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自力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屈贵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银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