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罗发章与赵红星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章,赵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罗发章,男,1973年12月26日,住第六师奇台县。被执行人赵红星,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申请人罗发章与被执行人赵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发章于2015年8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发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