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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8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2748号原告:赵某甲,男,200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赵某乙,女,201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赵某丁,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二原告爷爷。被告:赵某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二原告父亲。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赵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利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