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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8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柏宝珍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柏宝珍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住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云,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宝珍,女,汉族,1956年6月1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因与被上诉人柏宝珍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16年10月20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宇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