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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与于敦瑞、郑素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于敦瑞,郑素珍,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负责人:郝帅,行长。被告:于敦瑞。被告:郑素珍。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宝。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诉被告于敦瑞、被告郑素珍、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撤回对被告于敦瑞、被告郑素珍、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人民陪审员  卢小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宣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