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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被执行人张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物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郭 松审判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