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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振全与河北华悦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全,河北华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126号申请人杜振全,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华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艳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6)第0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6)第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树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英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