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运平与庹念,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平,庹念,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488号原告张运平,女,土家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冉茂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被告庹念,男,32岁,土家族,住酉阳县。被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万刚。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田田,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运平与庹念、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本院决定免交,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71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