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海涛,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865号原告刘海涛,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被告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法定代表人:曲井河,职务: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海涛与被告依安县三兴镇全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新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涛、全新村法定代表人曲井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涛诉称:被告全新村因冬季取暖用煤,从原告刘海涛处购买原煤,截止到2016年被告全新村共计欠原告煤款49200元,此笔煤款由被告全新村进行入账,入账名称为应付款/外部个人/刘海涛,原告刘海涛曾多次向被告全新村索要煤款,但是被告全新村均没有还款,原告刘海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全新村辩称:全新村同意偿还欠款,但是现在没有钱,等有钱的时候偿还欠款。原告举示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有被告全新村明细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全新村曾经向原告刘海涛购买原煤,煤款共计49200元,并且全新村进行入账。被告全新村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全新村未向本院举示证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可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全新村因冬季取暖用煤,从原告刘海涛处购买原煤,截止到2016年被告全新村共计欠原告煤款49200元,此笔煤款由被告全新村进行入账,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全新村之间合法的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全新村自愿与原告刘海涛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刘海涛按约定向被告全新村交付原煤,被告全新村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新村给付原告刘海涛煤款49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全新村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凌松人民陪审员 邹继昌人民陪审员 郑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嫣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