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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与覃红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覃红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望阳曦龙湾居民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王荣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覃红惠,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红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红惠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并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红惠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62×××31的账户上的存款1410.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