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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相宝与宁冬梅、宁家鑫附带民事赔偿2016执22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相宝,宁冬梅,宁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22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一庭。申请执行人:杨相宝,住湖南省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宁冬梅,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宁家鑫,住湖南省隆回县。关于杨相宝、宁冬梅申请执行宁家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执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家鑫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赔偿37672.5元的义务,经杨相宝、宁冬梅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家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辆等部门及委托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方查询,至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宁家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至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宁家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相宝、宁冬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2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江锦权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