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周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德,周玉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5360号原告:王振德,男,汉族。被告:周玉红,女,汉族。原告王振德与被告周玉红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德、被告周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想办驾驶证,于2012年9月12日通过被告认识了段立平,经协商由段立平为原告办理驾驶证,原告给付段立平办证的前期费用3000元,并签订《考驾驶证协议》,被告提供担保。2012年9月13日段立平出具借据1枚。事后原告多次找段立平及被告周玉红关于办理驾驶证一事,二人始终推脱。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办理驾驶证款3000元。被告周玉红辩称,原告在办理驾驶证一事中,我是中间人和见证人,并不是担保人,即使是担保人,已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被告认识了段立平。2012年9月12日,原、被告及段立平三方签订《考驾驶证协议》,约定原告在考试前先给付段立平3000元办理驾驶证费用,等段立平交付给原告驾驶证前,再给付3500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9月13日,段立平为原告出具3000元的借据1枚。至今段立平仍未按约定将驾驶证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2012年9月12日,原、被告及段立平三方签订《考驾驶证协议》合法有效,至今段立平仍未按约定将驾驶证交付给原告实属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9月13日,段立平为原告出具3000元的借据1枚,系收到了原告办理驾驶证费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的主张超出了担保期间,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红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德办理驾驶证款3000元;二、被告周玉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段立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被告周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