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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施玲、朱民与杨丽霞、张良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玲,朱民,杨丽霞,张良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施玲,女,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朱民,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熊亚萍,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丽霞,女,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张良昆,男,回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玲、朱民与被执行人杨丽霞、张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呈贡区房产中心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丽霞、张良昆共有的坐落于呈贡区风华俊园10幢1206室房屋(房产证号:CG××20)壹套及呈贡新区洛龙街道办事处风华俊园地下室A174号车位(合同登记号:KM2012110762454)壹个,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丽霞所有的号牌为云A×××××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壹辆,但尚未发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5.9625万元,未受偿人民币45.9625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