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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柯永才、虞桂红等与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永才,虞桂红,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民委员会,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871号原告:柯永才,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虞桂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法定代表人:虞先江,主任。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永才、原告虞桂红与被告望江县太慈镇茶花村民委员会、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永才、原告虞桂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柯永才、原告虞桂红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