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石宝玉诉XX友、李世权、王汉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宝玉,宁蒗县大兴全友免烧砖厂,XX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4民初303号原告石宝玉,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现年41岁,初中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廷友,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蒗县大兴全友免烧砖厂。经营者:XX友、李世权,住所:宁蒗县大兴镇万格路***号。委托代理人:张云东,云南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汉昆,男,汉族,农民,38岁。被告XX友,男,傈僳族,1970年生,现年46岁,高中文化,个体户。原告石宝玉诉被告宁蒗大兴全友免烧砖厂、XX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于2016年9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宝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廷友,被告宁蒗县大兴全友免烧砖厂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东、王汉昆到,被告XX友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10月20日原告石宝玉申请追加李世权、王汉昆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宁蒗县大兴全友免烧砖厂、XX友、李世权、王汉昆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斌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