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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代中伟,吴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吴霞,代中伟,重庆市昱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416号原告:陈燕,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吴霞,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中伟,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昱昇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9号6-6。原告陈燕与被告吴霞、代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燕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戴汶州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