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第143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振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