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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第143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振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