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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翠霞与刘邦、张国柱、贺军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秀军,高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毛秀军,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引生,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70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毛秀军与高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高引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引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引生于2016年10月12日履行6000元,剩余案款由其子高亮提供担保于2016年11月1日前将剩余84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