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苏宁丽与朱可鹏、刘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宁丽,朱可鹏,刘小华,刘金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822号原告苏宁丽,女,生于1983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陈永乐,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原告苏宁丽之夫。被告朱可鹏,男,生于1989年9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刘小华,成年,住址同上。被告刘金洲,男,生于1991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告苏宁丽与被告朱可鹏、刘小华、刘金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刘金洲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金洲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琳 微信公众号“”